雇主拒絕員工特休違法嗎?避免勞資爭議,完善公司休假制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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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拒絕員工特休違法嗎?避免勞資爭議,完善公司休假制度!

雇主拒絕員工特休違法嗎?相信各位聽眾朋友都知道,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,但老闆卻常常忽略休假的重要性,導致假期怎麼給都不對,請假問題多,明明是你的權益,老闆卻不准!老闆們想要凝聚員工不要只會畫大餅,要知道休假的重要性! 休假事件舉例: 假設有一間公司,企業醫師股份有限公司,想要舉辦員工旅遊,時間設定為 四、五、六,三天的時間,而企業醫師股份有限公司 老闆認為 1. 員工是出去玩,沒有付出勞力所以不用給薪資。 2. 剛好員工很多特休假沒休,公司幫他安排放特休好了。 3. 不強制員工參加,但強迫他們放特休假。 4. 不強制員工參加,但沒去的人因為不用上班,所以也不用支薪。 那這樣的觀念有錯嗎?其實以上四點若各位老闆有這樣的想法,可能就危險了! 【1-4點說明】 1.強制員工參加員旅,等於視為上班出勤日,薪資照常給。 2.在旅遊期間是否得請特休假,雇主需事前和員工溝通協商、取得共識,需事前告知員工希望以請特休假交換「部分補助」或「全額補助」的員工旅遊。 3.未參加員旅的員工,仍有上班工作的出勤義務,因此當然也需給薪。如果因為員工旅遊而暫停休業,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,當然雇主也不可擅自給勞工「放無薪假」。 結論,需事先和員工溝通,公司以補助旅遊費用的方式交換特休假,讓員工自願請特休假並參加,不論參加與否,薪資照給。 談到員工的特休,整理以下特休假的要點 1. 特休假排定權在勞工,雇主不能要求提供請假證明 2. 雇主不能要求一次預排年度特休,但可另訂工作規則約束 3. 員工都選在公司最忙時休假,雇主應該與員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 勞基法第40條 : 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前項停止勞工假期,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,詳述理由,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 休假糾紛個案: 國家兩廳院員工請特休假被雇主拒絕,事後還被記曠職!兩廳院一名行政人員今年3月向主管申請6月的特休假,卻在完成各項交接作業後遭主管駁回,之後又將該名員工請特休未出勤之日記為曠職並扣薪。國家兩廳院企業工會直指雇主違反《勞基法》規定,今日(8/7)赴台北市勞動局提出申訴。 國家兩廳院爆發勞資爭議,兩廳院的行政人員陳小姐今年3月向主管申請在6月請五天特休假,她自認請假符合程序,提前兩個月申請,也主動完成業務交接、登錄差勤系統等,卻在5月底突然遭到主管否准,並記曠職和扣薪,工會今天到勞動局申訴,痛批兩廳院濫權管理、違反《勞基法》中「特休假由勞工排定」的規定。 國家兩廳院企業工會理事陳小姐表示,她在3月向主管申請特休假,之後還配合演出活動調整自己的休假日期,但在5月底完成職務代理後,卻突然被主管否准,事後主管多次約談她,過程中要求她交出手機、逼簽文件、全程錄影,造成她的心理壓力很大,對於被記曠職扣薪也感到很氣憤。 兩廳院資方則認為,陳員請特休並未經過主管核准,也「未完成請假程序」,因陳員在6月5日和6日堅持請特休未出勤,故記為曠職並扣薪。 然而,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健泰指出,依據《勞基法》第38條規定,勞工排定特休假,雇主可以協調,但決定權在勞工,資方根本沒有「准駁權」,兩廳院的內規於法不符。 由於陳小姐在5月17日當選國家兩廳院企業工會理事,在此之前資方對她申請特休都未表示意見,但5月底卻突然被否准,工會認為兩廳院此舉是針對工會幹部,有違反《工會法》之嫌,陳喬如表示,將到勞動部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。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工會理事長淡成偉表示,工會成立後發生很多爭議事件,資方打壓不斷,包括變更排班方式、以莫須有的罪名把員工考績打丙等,經工會抗議後才回復正常排班,但現在又用特休假刁難工會幹部,直言工會不能接受兩廳院的濫權管理。 強調《勞基法》第38條修訂後,勞工排定特休假「有絕對的主導權」,將對兩廳院進行勞動檢查,如認定有違法事實,將可開罰2至100萬元。 而兩廳院在2015年就曾因違反《勞基法》相關規定,如勞工超時工作、女性夜間工作未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,而遭勞檢裁處過四次。 聽完以上案例後,那各位老闆你是否會很想知道,自己公司若有哪些狀況,可以找士銓來幫你診斷一下,我個人建議你可以先思考幾件事,若這些事情不清楚,建議馬上點選我們節目的LINE連結找到我! 請各位老闆們思考一下,以下3個問題: 1.你有沒有詳細記錄員工請了幾天特休假? 2.你的請假規定夠明確嗎?或是你的請假規定從創立公司到現在沒有改過? 3.妳的員工假單有妥善保存嗎? 若這三件事你有疑慮,馬上點選我的LINE連結來諮詢我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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